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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首例消费纠纷诉讼案二审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开化县苏庄镇丁大福等13位下山脱贫户,因建房购买琉璃瓦而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2日,开化县人民法院消费纠纷专门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判处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0752元,赔偿原告丁大福等13人经济损失12559.56元(本报8月2日一版曾作报道)。被告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2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先后从上诉人处购买的琉璃瓦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诉讼,虽为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但上诉人在原审中均认可各被上诉人购买的数量,上诉人作为产品的销售方应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共同提出诉讼,原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对所购的琉璃瓦进行抽样送检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及对返工费的评估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对不合格的产品,购货方有权要求出售方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判令上诉人退货赔款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4日作出了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3300元,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