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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情遭遇法律

一对热恋之中的男女,为表爱意,要共筑爱巢,付首期买了一套商品房,余款办银行按揭,每月需供款3000元,签约时两人含情脉脉,羡煞旁人。过了一年,银行通知律师这两人已“断供”两个月,要求代为追讨。律师联系到这两人,问为何不供楼了?女的说:“过去的几个月都是我供的,这几个月应该由他供。”男的说:“我的工资用来投资了,这还不是为了我们的将来?”见两人互相推诿,律师问:“分手了吗?”都答:“不是。”再问:“还相爱吗?”都答:“当然。只是想法不一样。”律师说:“断供,若按合同规定办,损失的将是你们的共同利益,不论由哪一方付款先供楼吧,‘人民内部矛盾’再行解决。”这两人却问:“请告诉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才符合法律?”于是,律师向两人讲解“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既然彼此对房子的权利是平等的,那么付款的义务也是平等的,至于其他比如“创业大计”等与本案无关。说到付款义务,这两人却回忆起原先支付首期楼款时的情形,男的说:“首期9万元,我付了其中6万。”女方承认自己首期只付了3万元。最后二人达成协议:由女方继续每月供楼至其已付款与男方已付款持平时,再实行二人轮流供款,一个逢双月供,一个逢单月供。协议达成了,却见那男孩不知觉间,牵住了女孩的手。女孩表情甜蜜地对律师说:“用法律方法处理好,公平合理,这样才能长久。”律师笑问:“你是说感情长久还是说房子?”她说:“都是。”

爱情,是一种浪漫、温馨、美妙的人类情感,是理想状态下的人际关系,两情相悦的男女之间,表现出来的正是个“痴”字,只恨不能把自己的一切包括自己奉献给对方,爱着的人往往狂热而无理智。与之完全不同的是,法律,讲究的是公平交易,等价有偿,最是冷静、理智。爱情与法律,二者似乎格格不入。可是,现代社会却常常让它们遭遇并结合在一起!这是一个不排斥爱情的文明的法制社会。在这个社会,甚至说,只有掺着法律的爱情才能长远存在。试想一下,无论相爱有多深,谁能容忍永远只知索取不知奉献的人,还能保持对这个人“爱”?显然这很难,正如毛主席教导我们:“一个人做一次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而如果不“永远”,激情如昙花一现的,那是爱情吗?

4月25日下午本人应邀参加了市妇联举办的“‘三现代’教育与塑造现代女性论坛”,听取了各位讲者的发言,深受启发,获益良多。会上,主持人要我谈一下“现代女性对爱情婚姻的态度”,也许真是三句不离本行,讲到爱情,却扯到了法律。现代人,在现代城市,过现代生活,应该既要讲法律,又要有高尚品德,同时又享有爱情。是为有感而发而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