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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老虎“吞吃”五人 合伙人难逃其责
一个地处穷乡僻壤的小村,几位农民自筹资金,合伙开发办厂。他们原本渴盼快速致富,谁知却事与愿违,钱没赚到反而被电击死五条人命,厂长因恐惧而服毒自尽,惨痛的教训令人深思。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悲痛之余,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该厂的“股东”们,以及当地村委会和电业局一并推上被告席。然而,法庭上七名被告各执一辞,相互推诿,均辩称自己不承担责任。那么,这起事故责任究竟该由谁负?

  非法办厂欲致富

  2001年5月,精明能干、被群众称为“经济能人”的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大桥村青年农民鲁国西,在耕种好自己几亩责任田的同时,欲在商业经济大潮中一展鸿图。当他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到,邓州造纸业兴盛,纸浆用量较大,经营纸浆生意获利丰厚,便找到邓州市刘集镇曾家村村民小组长曾建国以及该村农民夏喜耀、曾凡玉二人,商量合伙开办纸浆厂事宜。大伙儿正愁致富无门,良机岂能错过,都纷纷赞同。随即,四人商定了一个合伙办厂的“君子协议”。协议商定:由曾建国、夏喜耀、曾凡玉各出资7000元购买一台蒸球作为投入,其他机电设备及生活用品均由鲁国西提供;鲁国西的外甥李新泽负责技术指导;曾凡玉负责财务管理;曾建国、夏喜耀负责销售。与此同时,他们详细制订了一套利润分红处理办法。另外,从本村招收工人25名,厂址选在距离村委会仅百米的一片空地上。就这样,一个由农民自发开办的纸浆厂,匆匆上马,开始投产了。

  刚开始还算顺利,但麻烦不断,因为该厂是一个既没有经环保部门审批备案,又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黑厂,且属国家明文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四小”企业,所以不断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干预,于同年10月23日经过结算后停产了。

  由于受利益驱动,曾建国不甘心失败,顶风而上,又和临近的本镇葫芦营村农民郭宗举二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欲重整旗鼓,东山再起。接到举报,邓州市环保局局长程大英亲自带领监理执法人员,深入现场,勒令停产。在强大压力下,纸浆厂最终又偃旗息鼓了。

  五人触电酿悲剧

  2002年3月7日中午,郭宗举请曾仁民、曾文超、曾云海、曾海云、周华来等五名工人饱餐一顿后,决定彻底散伙,并欲全部拆除设备。然而,谁也没有料到,这顿饭竟是他们最后的午餐。

  下午3时许,当曾仁民等五名民工从一深水井里向上拔取水泵井管时,下端的泵头突然断裂,已拔离井口的约五分之四的钢制水管一下子失去控制,头重脚轻,歪倒在旁边10千伏的高压线上,只听“嘭”地一声闷响,伴随着一缕青烟,巨大的电流眨眼间将紧紧抱着井管的五人,全部击倒身亡,其状惨不忍睹。

  见此情景,站在一旁的负责人郭宗举惊呆了。片刻后,他转身拔腿而去,逃离现场。郭宗举气喘嘘嘘地跑回家后,惊魂未定,越想越怕,干脆顺手抱起农药瓶,一饮而尽。由于其家人发现后夺下药瓶,送医院抢救及时,幸未丧命。

  事故发生后,小村里犹如天塌地陷,一下子陷入了巨大的慌乱和悲痛之中。对此,邓州市委和市政府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3•7”事故调查组,带领邓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赶赴事发地,对现场认真细致地进行了勘验。勘验笔录主要内容为“该镇曾家村纸浆厂负责人郭宗举等雇佣五名民工拔取机井内钢制水管时,钢管搭靠附近10千伏高压输电线,致使五人触电死亡”。

  为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调查组对死者亲属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协调曾家村委会和葫芦营村委会筹款25000元,分别暂支给每个受害人亲属5000元丧葬费料理丧事,其他未尽事宜由乡、村两级负责协调解决。

  对簿公堂讨说法

  五名死者中,除了一名大龄未婚青年外,其余四名均有妻室,他们正值壮年,上有老下有小,都是家里的顶梁柱。如今,倒了柱子塌了天,一群老弱病残者生活上谁来照管?

  2002年5月20日,在经乡、村两级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五名受害者亲属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五名办厂合伙人,以及曾家村委会和市电业局一并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焦玉凤、曾改兰等诉称,其亲属曾仁民、曾云海等在给被告郭宗举、鲁国西、曾建国、夏喜耀、曾凡玉合伙开办的纸浆厂干活时,不幸触电身亡,合伙企业属曾家村委会管理,电力运行设备系邓州市电业局所有,故要求上述七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曾建国辩称,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死者违章操作所致,其死亡后果与自己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自己是将设备卖给郭宗举的,与郭宗举签订的合伙协议不成立,属无效协议,事故应由其他人负责。

  被告郭宗举辩称,受害人不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盲目作业,对事故的发生本身有主要过错,曾家村委会疏于管理亦有一定过错,邓州市电业局对该线路没有安装自动保护装置,则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本人并没有指派任何人去拔取水泵,也并非是水泵的受益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鲁国西辩称,自己并未与曾建国、曾玉凡、夏喜耀合伙办厂,既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经营,受害人的死亡与自己无任何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曾家村委会辩称,自己既不是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也不是高压线路的管理人,将其列为被告是错误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被告邓州市电业局辩称,由于受害人是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不小心而触电身亡,电力线路系正常运行的线路,原告只能以雇佣关系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应驳回原告要求电业局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七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各执一词,均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依法判决获赔偿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鲁国西、曾建国、夏喜耀、曾凡玉合伙筹建纸浆厂属实,这期间的结算明细表,只是被告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干预下而进行的阶段性结算,且在结算后厂内的所有设备及库存原料没有进行任何处分,故该结算表不能证明四被告自此已散伙。

  2001年11月21日,被告曾建国与被告郭宗举续签的合伙办厂协议,鲁国西、夏喜耀、曾凡玉未持异议,并参与经营管理,可视为同意郭宗举入伙,故五被告合伙办厂的关系成立。

  五受害人长期受雇于纸浆厂,是在拆卸设备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故要求上述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然而,受害人均系成年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工作空间横亘的高压线路应是明知的,但由于疏忽大意,盲目作业,以致于死亡事件的发生,其本身亦有一定的过错。

  被告曾家村委会既不是该纸浆厂的开办人,也不是其合伙人,没有对该厂负责管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告邓州市电业局架设的高压线路,符合国家配电线路设计规程和电力设施以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地段亦不属于设置警示标志区域范围。上述二被告对受害人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和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邓州市委、市政府通过协调,已支付给每个受害人亲属5000元丧葬费,故原告提出再次支付丧葬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曾建国、郭宗举、鲁国西、夏喜耀、曾凡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慰抚金总额241825.92元的70%即169278.14元;其余30%即72547.7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五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郭光进 庆敏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