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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追访
2003年4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就播放背景音乐侵权一事与北京几家大商场协商无效后,向王府井百货大楼、中友商场、百盛商场、新东安市场、双安商场、长安商场、贵友商场发出律师函。函中要求这些场所就播放音乐、歌曲的事实向“音著协”交费,否则将被诉诸法律。同时,“音著协”还向西安、天津等十几个城市的大型商场、歌舞厅发出同样内容的律师函。

据当时多家报刊报道,各商家接到音著协律师函后反应强烈。经过了解咨询,多数商家对背景音乐不能免费使用没有异议,但疑虑突出集中在收费交给谁,怎样交,交多少等问题上,有的商家对音著协收费行为的合法、合理性提出强烈质疑。据音著协有关负责人对付费标准解释说,目前我国基本实行的是著作权人与具体使用场所的约定制。根据我国国情和对音乐的依赖程度,音著协提出的是低于国际标准、符合行业特点的一个付费标准。

2003年10月27日,音著协拟就对长安商场播放背景音乐的民事诉状,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2月4日,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记者旁听了法庭审理后分别走访了长安商场、长安商场的委托律师。记者同时向音著协传真了有关此案的采访提纲,并如约前往音著协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明采访意图。音著协与记者再次商定采访时间后,又以“可否推迟采访”婉拒了原订2月10日进行的采访请求。

李红春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答辩状摘要

被答辩人非行政组织,没有强制性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其收取和分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必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其收费无法可依。被答辩人仅依据自己单方制订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进行收费,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的批复仅仅是同意被答辩人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谈判依据,而并非同意按此标准收费。答辩人认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收费,自己均有缴纳的义务,但一定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王斌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民事诉状摘要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原告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所签订的合同,及原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音乐著作权协会所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原告有权对所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管理处分,并且有权对侵犯原告所管理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原告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作为一家大型商业企业,常年在其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但既没有获得原告的许可,也拒绝支付使用费。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并不支付使用费,是侵权行为。


  采访人:本报记者
采访时间:2004年2月6日上午
地点:长安商场

被采访人:孟宪玉长安商场办公室主任

记者:得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你们时感到意外吗?

孟宪玉:去年11月接到起诉书,我们非常重视这件事。因为从来没有接到过法院的传票,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问题。我们仔细看了法院传过来的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查找了有关法律规定,还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网页。我们请来有经验的律师一块讨论研究。同时向上级公司及各主管部门做了书面汇报。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长安商场是怎样播放背景音乐的。

孟宪玉: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从很早就开始了,这也是行业的习惯作法,主要是为给顾客提供舒适的购物氛围。我们商场营业时间平常从9时到22时,遇到节假日适当延长到23时或0时。在平常营业的11个小时中,并不是一刻不停地播放背景音乐。其中要播放我们自己的场歌,播放我们制作的场内广播,介绍商场动态、商品信息。促销时,要公布促销信息,商品信息,还有一些停顿、间歇,再就是播放一些背景音乐。背景音乐是根据消费时间段、消费特点来选择曲目的。我们商场开业较早,固定顾客为主,消费群是30岁以上的中年人为主,我们选择比较多的曲目是一些轻音乐,大部分是电子琴、钢琴、小提琴等器乐曲目,而且是舒缓的曲目,像通俗歌曲选得很少。当然,在促销活动时要选择一些歌曲。比如过年时我们要选择一些喜庆的乐曲,

记者:从商场的角度出发,您怎样看待背景音乐的使用?

孟宪玉: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与网站下载音乐铃声或KTV确实不一样。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是为衬托购物环境的舒适,这样的话,顾客可能会愿意多逛一会儿。但没有背景音乐,对购物不会有影响。因为你有商品,你服务好,你售后措施好,顾客肯定还会在你这里购物。如果非要说播放背景音乐与直接营利有关,这没什么道理。同样,说机场候机厅、铁路列车里播放乐曲就是为营利,这太牵强。

记者:2月4日,您旁听了法院对此案的审理,有什么样的感受?

孟宪玉:庭审时,我们的想法都表达了,有些观点应该说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我们知道法院对这事的判决有难度,因为与案情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文还没有出台。

记者:张国英总经理在庭上表态不调解,代表了商场怎样的考虑?

孟宪玉:不调解的关键点,在于对方没能提供出收费的合理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合理依据。我们的考虑是:这次如果调解了,假设三万元也好,四万元也好,明年怎么办,以后怎么办,是不是每年都要交这个费?!如果依照起诉书里说的要我们支付43000元的著作权使用费,要获得这样数目的纯利润,全商场的销售额必须增加四五百万元。

记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您怎样看待这起案件?

孟宪玉:作为国有企业,我们会严格遵守包括著作权法在内国家制订的所有法律。我们商场一直这样认为:中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后,保护著作权法是人人应该遵守的,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该交费,这是使用人的责任和义务。商场使用背景音乐要交费,交多少,交给谁,交完钱最终付到版权人手里没有?通过这个官司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们要交得明白,交得清楚,希望法院有一个明确的判定。

记者:就您所知,其他商场是否关注这起官司?

孟宪玉:北京的大型商场有商委系统的,与我们类似的同行业大型商场应该是有十几家。如果包括那些合资的和外资的大型商场,大概有二三十家。官司见报前后,好多商场都打电话来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我们上级公司的法律事务室也很关注这个事情。其他商场希望我们通过这个官司能讨一个明确的说法。

采访人:本报记者
采访时间:2004年2月5日下午
地点: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
被采访人:李红春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者:您如何看待商场播放背景音乐?

李红春:我们认为商场播放背景音乐的目的在于烘托气氛,愉悦顾客,给顾客营造一个舒适的购物环境。商场卖的是商品,卖的是服务,卖的不是音乐,所以商场不是以作品为表演对象再现作品,只是很机械地把作品播出来。作为消费者,大家进商场也不是为欣赏音乐而来的。

记者:在法庭辩论中,焦点之一涉及国家版权局对音著协的一份批复。请您重申一下自己的见解。

李红春:2000年9月21日,国家版权局对音著协下达了“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批复中写道:“经研究,同意你协会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许可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和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谈判依据……”“谈判依据”当然不是“收费标准”。同意作为“谈判依据”,并非同意按此标准收费。无论是从字面意义还是从其内涵来看,批复只是说国家版权局知道你制订了这个标准,同意你拿这个标准去和第三方谈,如果对方同意了,你们双方达成协议就行。如果没有谈妥,或者对方不同意,那你就不能按这个标准去收费。因为音著协不是行政机关,收费也不是行政收费,不带有强制性。

记者:本案涉及的215900元侵权赔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李红春:音著协按照他们单方公布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给商场分了四个等级:1000至5000平米,每年每平米收费2.18元;5000至10000平米,每年每平米收费2.32元;10000至20000平米,每年每平米收费2.54元;20000平米以上,每年每平米收费2.58元。长安商场营业面积16485平米,依照分级标准每年大概要交4万多元。在正常状况下,长安商场的纯利润与销售额的比例在1.12%左右,如此计算,商场要多卖出四五百万的商品,才能有这样的纯利。音著协请求对长安商场按照其制定的标准采取最高五倍罚款,就使4万多元变成二十多万元。

记者:您认为《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不具备合法性,为什么?

李红春: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里规定得很清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来另行规定”。我们通过查询,至今没找到国务院及相关行政部门针对音乐著作权收费事宜制订的详细标准或办法。显然,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音乐著作权收费问题,国家应该制订一个标准公之于众。至于国家对此怎样立法,那是立法部门的事。比如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什么样的听证会,制订出什么样的法律。

记者:请您具体谈谈对侵权赔偿金的意见。

李红春:一是侵权赔偿金的计算不合理。2003年9月18日音著协介入取证调查,至今不到半年,而它要按一年来收费,绝对不合理;二是罚款不合理。虽然知识产权罚款的国际惯例是二至五倍,问题是你单方制订的那个标准不是国家标准,就不能按这个标准来;三是按面积收费没有依据。应该综合考察一个商场具体的地域环境,客流量、营利情况等等,再制订标准。
记者:法庭辩论中的另一个焦点是作品登记单,作品登记单为什么成为“死穴”?
李红春:你说我侵害了你的权利,首先你要有这个权利。起诉后,音著协提交了与三个著作权自然人的3份合同,我们看到这三份合同后面有附件,即作品登记单。在著作权人与音著协签订著作权合同的条款中,第五条说甲方(著作权人)将自己的音乐作品委托乙方(音著协)管理;第六条说甲方应当将委托管理的作品向乙方登记并且造册。我们有理由肯定,在合同附件作品登记单上登记的作品,才是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作品,而在音著协保全证据公证的22首歌曲中,没有一首出现在音著协提供的那三份合同附件的作品登记单上,我们当然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原告受委托管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我认为我在法庭上的这个提法,当时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因为法庭当庭表示合同的第五条和第六条是有疑问的,向原告质询并限期原告方进一步补充证据。就目前而言,我们认为你不是那些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是那些作品的委托管理人,你当然没有权利说我侵权。

记者:请您谈谈代理此案的感想。

李红春:长安商场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一直遵章守法、年年优秀,不可能说是故意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著作权人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维权的同时,首先要考虑好自己真正具有哪些权利并不要滥用这些权利以至于贫乏了社会的精神生活|。代理这个案子后,我和大家在讨论中发现这样一个问题,产生这一系列诉讼案件的原因还在于我们国家法律目前还不够完善,如果国家对此有一套非常完备的法律规定,这种案件就不会发生。所以我们呼吁国家尽快立法,让大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社会各方将更加尊重知识产权,重视著作权的保护。


长安商场

1990年5月18日开业,是一家集购物、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商场,经营性质为国有企业。该商场位于北京西长安街复兴门外,总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营业面积16485平方米,现有干部职工1400余人,其服务宗旨是“让顾客百分之百满意”。长安商场2003年度销售额为6.6亿元,创造利润1500万元,获得的荣誉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纳税信誉A级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商委联合颁发的“北京市无冒充专利商场”、北京市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北京‘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背景音乐

特指在商场、宾馆、饭店、酒吧等经营场所借助技术设备再现音乐作品的行为(即机械表演),凡经营场所通过专业技术设备播放的音乐,统称为“背景音乐”。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背景音乐”,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是一种国际惯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实行会员制,入会资格为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获得音乐著作权的出版者和录制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