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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率众“夜袭民宅”是否无罪 法官称行为违法
8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夜袭民宅”的律师张明乐无罪。此消息一出,当地哗然。业界表示,“律师率众夜袭民宅”凸现法律服务行业个别人员素质问题。

  案件起因:1997年9月,云南宣威市龙场乡农民朱兴华购买陈某两座炼锌炉,双方签订了炉子转让协议。之后,朱兴华投资将炉子技改准备炼锌。这时一律师找上门,称炉子是他卖给陈某的,陈某尚欠他钱,他要拿回炉子。此人是乐超律师所主任张明乐。

  朱兴华经咨询认为,炉子是他合法购买,张明乐与陈某纠纷与他无关。但时隔不久,张明乐带人强行拆除了朱兴华刚刚技改的炉子,并拉走朱的炼锌设备,朱父报案后,张明乐对派出所“归还设备给朱兴华”的要求置之不理。朱见索要无果,于1998年4月27日晚带人到张的炼锌场,拉走价值七八万的锌锭,准备以此为抵押,要求张尽快返还设备。为此,朱兴华还到派出所反映了情况,张明乐亦到公安局要求处理。宣威市公安局会同派出所调解,要求张明乐先拿出两万元押在公安局将锌锭拉回,遭拒绝,调解没有结果。

  次日天还未亮,张明乐率50余人来到朱家,敲门未应后破门而入,将朱的哥哥及朱父打伤。朱兴华因躲上房梁逃过一劫。而张明乐带去的刘和坤爬上朱家房顶时坠地身亡。

  张某率众“夜袭民宅”事件在当地产生恶劣影响。然而,司法机关的行动却在4年后才进入人们视线。奇怪的是,司法机关行动未针对张明乐,而将朱兴华抓捕归案。2002年10月1日,到昆明打工4年之久的朱兴华在“严打”中被作为网上通缉犯抓捕。

  宣威市公安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案发后,死者刘和坤家属多次上访要求严惩凶手,宣威市公安局经缜密侦查得出:“刘和坤爬上房顶,被朱兴华打伤后掉下摔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998年8月7日,朱兴华涉嫌“故意伤害”被批捕。但据记者了解,1998年8月,朱兴华仍在老家务农,年底才到昆明打工,朱家从未见过公安局找过朱兴华。时任龙场乡派出所所长的徐兴权说,他当年11月才调离龙场,期间不知朱兴华被批捕,“否则派出所肯定会组织抓捕,而且朱兴华一直在家。”

  就这样,朱兴华在自己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成了网上逃犯被捕,而张明乐为摆平此事“花了不少钱”。单死者家属就赔了5万。

  2003年7月,宣威市法院开庭审理朱兴华“故意伤害”案,朱兴华的辩护人出示大量证据证明刘和坤的死与朱兴华无关。法院未采纳辩护人观点,也未对律师张明乐“夜袭民宅”作出评价,判处朱兴华有期徒刑十年。朱兴华上诉后,曲靖市中院维持原判。

  朱兴华被判刑而张明乐未承担任何责任引起人们不解。也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吴艳的关注,2004年3月人代会上,吴艳就此案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质询。在人大代表关注和朱兴华家属申诉下,云南省公安厅批转了朱兴华家属申诉材料,案发5年后的2003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张明乐被取保候审。2004年5月13日,宣威法院开庭审理宣告张明乐无罪。宣威市检察院对判决提出抗诉后,曲靖中院维持原判。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曲靖中院刑二庭副庭长、主审此案的法官唐志,唐志说,张明乐在其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为维护自己合法财产权,邀约多人去装锌块和带人到朱兴华家,在未获朱及其家人许可情况下,踹门而入,但进入后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结果出于张意志之外,张明乐客观上实施了侵入朱兴华住宅行为,但其动机目的正当,行为手段违法。

  唐法官还说,张明乐侵入朱兴华住宅惟一动机是追回被朱非法扣押的财物,其动机和目的是正当的、善意的,其进入朱家是客观存在,但没扰乱主人的居住安宁和为了披露住宅主人的个人隐私等的主观意图。因此,张明乐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不具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云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邵卫锋教授就此案对记者说,张明乐是否构成犯罪,应从其行为入手,不应把之前的民事纠纷考虑进来,从犯罪学来讲,张明乐主观有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一行为,曲靖中院认为其动机正当,没有扰乱住宅主人居住安宁和为了披露住宅主人个人隐私和其他主人不愿被人知悉的信息的说法站不住脚。

  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郝耀表示,张明乐的确有错误,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律师主管机关早就对张明乐作出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但他未评价法院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