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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书村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被判刑
10月21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林光
良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林光良,男,1960年出生,衢江区下张街道办事处芝坑桥村人,原系衢江区下张街道办事处芝坑桥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衢江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法院审理后认定:林光良自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芝坑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协助管理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未经村两委集体讨论,私自决定将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640万元多次出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
挪用公款罪。考虑到林光良有自首情节,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法院遂对林光良作出了从轻判决。(舒燕华 郑锋)
  相关链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按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