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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心男人赔了“夫人”又折“房”
  汪某和余女士是大学同窗,已经相恋4年多时间,2003年初,两人在市效相中了一套两居室的新房。由于刚毕业不久,余女士的家又在江西农村,因此,家境稍稍宽裕的汪某父母一次性拿出5万元作为首期房款,剩下的房款只得向银行贷,以后两人慢慢还。由于当时两人感情很是深厚,因此,在办理房产证和按揭时,汪某毫不犹豫地写上了余女士的名字。汪某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为了表白自己对余女士的爱,二是确信两人一定会白头到老,从没想到有朝一日劳燕分飞。
  两人在新居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以后,又一位男士闯入了余女士的感情生活。于是两人间先是冷战,继而争吵,随着冲突的升级,最后两人拳脚相向。2004年分手后,汪某和余女士对房产所有权各持主张。汪某认为房屋的购买和银行按揭都是自己一手操办的,5万元的首期房款也由自己父母出的,虽说银行按揭用的是余女士的名字,但是一年多来,每个月的供楼都是自己支付的。余女士认为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首期房款5万元是她向亲友四处借来的,而每个月的银行按揭是她自己的工资所支付的,因此,房产理应归她所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释:综上所述,可以明确表示房产的《购房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上只有余女士的签名,汪某父母对自己支付的25万元首付款的证言并非协议,且双方存在亲缘关系,不能成为确凿证据。因此,应认定该房产归余女士个人所有。如果汪某也支付了部分房款,那余女士应该归还汪某该部分款项。
但其前提条件是,汪某应该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说明自己支付了部分费用。另外,鉴于双方的同居事实客观存在,而双方都未能提出证据,该房产一年多来供楼款中一半数额须由余女士归还汪某。
  众所周知,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签置一份同居的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同居期间在购买房产时,也一定要据实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如果独自一人出资,且是一次性支付房款,则房产证上就应当签署出资人的名字。如果是办理银行按揭,同居双方应就以后的供楼事
宜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就应以两人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如果执意要写上一人的名字,双方还应私下签订相关协议,就以后可能引发的纠纷作出书面约定。在本纠纷中,汪某如果以自己的名字办理《房产证》,或者是与余女士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他就不会落得赔了“夫人”又折“房”的困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