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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质疑退票费状告铁路局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李欣悦)昨天,消费者李苏滨和丁昌祥分别拿到了铁路法院的案件受理函。因认为退票手续费于法无据,李苏滨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退票所产生的2元手续费。而丁昌祥则认为铁路部门将无座票按有座票价格售卖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起诉要求返还票面差价5元。

李苏滨称,2006年2月15日自己在北京西站购买了一张北京西至河北廊坊的2597次火车票,后因工作日程调整,无法按时乘坐火车。在购票次日退票时,铁路部门依照票面价格的20%收取了2元手续费。

李苏滨认为,铁路部门收取20%的手续费有失公平,并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他同时表示,从合同法角度看,退票行为属于预期违约行为。按此原则,在开车前48小时退票,仍要收取20%的退票费,比例明显过高。

丁昌祥起诉称,2006年1月20日,他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西至郑州的T79次无座火车票,车票价格与座位票相同。丁先生认为,依据公平原则,无座票既然与有座票价格相同,就应受到等值的服务。或者,在消费者购买无座票时,价格应该低于有座票20%-40%才算合理。

丁先生表示,春运期间,火车乘客较多,导致车辆严重超载。铁路运输部门在此时出售无座票,有趁火打劫的嫌疑。所以,按照卧铺的价格差价,铁路部门应返还其5元票款差价。

目前,铁路法院已受理这两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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